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
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吸纳了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有效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预案的适用范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界定。二是完善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三是完善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四是完善了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机制。五是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六是调整了分级标准。
根据新预案,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在新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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