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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銀行家是否應被起訴?

2013年06月08日09:51來源:海外網字號:

海外網5月7日訊 《經濟學人》發表題為《失職銀行家是否應被起訴?》的文章。

全文摘編如下:

犯罪活動有時支付不尋常的社會分紅。2010年,聖保羅現代藝術博物館為從惡棍和毒品販子處沒收的藝術品舉辦了一個展覽。其中一些藝術品曾經屬於一家巴西銀行Banco Santos的創始人,該銀行於2005年破產。銀行清算后,Edemar Cid Ferreira失去了他的家以及收藏的藝術品,並被判犯有“違反國家金融系統罪行”和洗錢罪,判處21年監禁。

不管怎樣,許多人因銀行家在西方金融系統中的負面角色而希望看到他們被送進監獄。在英國,很多資深銀行家都面臨關於機構失敗的犯罪指控。少數人面臨禁止運營其他銀行或公司的制裁,或與監管機構達成協議確保不這樣做。(政策制定者們提出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即破產銀行的董事應自動停止經營其他銀行,除非他們能証明此前的失敗並非出於他們的過錯。)

在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已經對2010年來破產機構的管理人員及董事提起了40起訴訟,預期還會有更多的行動。但檢察官們並沒有帶來幾個針對備受矚目的銀行家的刑事指控。4月,美國政府出現首個對於一名高級銀行家危機相關的定罪——一名瑞士信貸人因抵押貸款支持証券過失而被控告。卡裡姆-塞拉蓋爾丁(Kareem Serageldin)將於8月份接受宣判。

英美當局原告的矜持與他們的前任以及其他地區當局強有力的控告手段形成了鮮明對比。上世紀八十年代美國存貸款危機期間,超過800名銀行家入獄。十年之后,因流氓交易員尼克•李森(Nick Leeson)而倒閉的英國巴林銀行的董事們被禁止主持管理者的職位,盡管也許他們與他的不當行為沒有直接關系。其他國家,例如冰島和德國,在危機中已經採取了更強硬的手段。

其中有些差異隻與政治意願相關。在美國,存貸款危機期間,聯邦政府把相當大的資源用於調查欺詐。堪薩斯密蘇裡大學教授兼前涉及存貸款管理人員銀行監管員威廉•布萊克(William Black)已經向立法者証明,在當前的危機中,監管機構已為美國聯邦調查局提供了有限的幫助。

冰島設法組建一個超過100名調查者的專門團隊,這些調查者被証實反對破產的格利特尼爾銀行高管,同時控告備受矚目的銀行家和商人,包括冰島另外兩家大銀行的老板。在西班牙,約90名前任銀行管理者和董事會成員的行為被調查。通過親信、自身軟貸款、所謂的非正規工資和津貼包、膨脹的解雇費、以及參加橡皮-圖章型會議時過於慷慨的花費都將被仔細審查。

然而,同時也存在可以實施的法律。美國和英國監管機構給出的缺乏起訴的原因是他們試圖減少銀行的連接不當行為,例如倫敦銀行間拆放款利率(LIBOR)丑聞和它的經營者。另外一點是,通常來說,由於不稱職經營銀行導致破產並不違反法律(盡管英國和德國的政策制定者們正在商議引入對魯莽管理人員的刑事制裁)。

各地對銀行家的處理方法各異,然而,德國、瑞士和奧地利,例如,有一項叫做“Untrue”或違反信托的彈性概念,定義一種對制度引起損害的責任的減損。自從危機以來,德國檢察官利用這一概念指控了包括西德意志銀行(WestLB)、德國巴伐利亞銀行(BayernLB),德國北方銀行(HSH Nordbank)和奧彭海姆銀行(Sal Oppenheim)在內的銀行家。

在巴西,相關法律仍然非常嚴格。即使未被証實有過失,法律仍支持高管和董事(甚至是控股股東)承擔個人責任償還破產銀行的債務。一家聖保羅法律事務所Pinheiro Neto的Jos? Luiz Homem de Mello稱:“這種理念將管理層的資本淨值置於危險之中。”

然而,嚴格的責任標准也有代價。它將顛覆英國和美國“法院避免事后批評錯誤商業決策”的法律傳統。法律專家Heinrich Honsell在發現Untreue政策的使用在最近的商業案例中引起了令人不安的氣氛。他說:“為過失定罪是不當的,很快,法官們就會告訴我們如何管理風險。”針對魯莽管理人員的法律理念的反對者警告說,法律的效果將挫敗任何形式的風險承擔。

譯者: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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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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