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0 12:40:00|來源:羊城晚報|字號:
張新華
今天(12月10日),廣州法院對一批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廣州白雲農工商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貪污受賄案、廣州冼村7名貪官集體受賄案,上午有了一審判決結果,個別官員還領到了最高刑罰——死刑。
據介紹,廣州中院今天宣判的21件案中,除去冼村7件案件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一件行賄案因法定刑幅度原因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外,幾乎所有案件都處於五年以上的重刑,還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即使在區法院宣判的數額較小、情況較輕的職務犯罪案件中,也有多人被判處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徒刑,而緩刑的適用率大大降低。
廣州中院刑二庭負責人表示,集中宣判能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促進全社會反腐風氣的形成,讓貪腐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從而讓心有貪念者膽顫心驚,懸崖勒馬。
廣州中院副院長廖榮輝說,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同時要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准。廣州中院堅持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判做到當嚴必嚴,決不手軟,同時嚴格把握量刑幅度,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嚴格控制緩刑適用。
“對於確需減輕處罰的,明確隻能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杜絕為了適用緩刑而超出幅度減輕處罰的情形。對於達到法定量刑幅度的,堅決按檔量刑。在貪污、受賄犯罪中,無論何種級別,隻要數額超過10萬,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至少在十年以上量刑。2009年以來,廣州中院一審職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始終保持在50%以上。”廖榮輝說。
【個案】
1、“廣州最大貪官”張新華被判死刑
今天,廣州中院一審宣判,白雲農工商原總經理張新華犯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新華貪腐達3.4億,梳理省內涉及貪腐案的金額,無人能出其右,被坊間稱為“億元巨貪”。
張新華原任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以下簡稱“白雲公司”)經理、廣州有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林公司”)總經理、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田公司”)董事長、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雨田公司”)董事長。
廣州中院查明,張新華利用擔任全民所有制企業白雲公司經理、負責全面工作及主管下屬公司的職務便利,於2003年5月確定並正式成立由其控制、其和五名白雲公司領導持有80%股份的廣田公司。張新華據此陸續將白雲公司的資金轉入廣田公司,逐步取得白雲公司的資產。
2006年張新華成立新雨田公司后,由新雨田公司以45萬元購買廣田公司全部股本的方式成為廣田公司唯一股東。期間,張新華利用代管的白雲公司資金,以虛設債務、低估資產、主動訴訟及和解、以物抵債等方式陸續無償取得、控制白雲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產、地塊等,進而通過出租、轉讓獲取的利潤及股東集資,繼續獲取、控制白雲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產、土地。同時,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陸續將前述部分物業出租、轉讓,由此取得巨額租金等。
案發后,根據評估,白雲公司及下屬單位與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交易的項目資產在2013年重新按法院裁定時點的評估價為人民幣3.3億余元,與實際交易價人民幣4565萬余元相差2.84億余元。這被法院認定為貪污。
此外,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張新華在擔任白雲公司經理、有林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開發相關房地產項目的過程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並據此提出、收受好處費。期間,張新華收受江逢燦、游德武、何澤明、楊悅宏等人賄送的款項共5680萬元人民幣、730萬港元,全部據為己有,構成受賄罪。
2010年至2011年間,張新華還利用控制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職務便利,為江門形基公司、何澤明、黃自強受讓廣田公司的債權及相關地塊提供幫助,並據此提出、收受好處費共3529萬港元、450萬元人民幣,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張新華因涉嫌嚴重的經濟犯罪被依法移送公訴機關處理,且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張新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又是犯意的提起者,且負責組織、策劃、安排同案人非法佔有巨額國有資產,是主犯,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廣州中院一審對張新華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后,張新華表示自己“罪不至死”,要上訴。而旁聽席上一名旁聽人員則對他說:“張新華,你也有今天啊!”
聚焦·公務員:
延伸·公務員貪腐:
張新華 被判死刑 白雲 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 剝奪政治權利 巨貪 執行死刑 農工商 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