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公务员职务职级的划分与设置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作较大调整。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的授权性规定,公务员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在经过4年起草砥砺、13次易稿,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提请25日开始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
这一草案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职级、奖励、纪律与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领导职务分十级 非领导职务分八级
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25日在就公务员法草案作说明。他说,公务员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草案沿用了这一规定。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
根据草案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草案还规定了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7等衔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和随员衔。
现行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再加上只设置了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没有晋级机会。专家认为,草案从职务设计上,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职级,可以增强职务与职级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工资将实行正常增资机制
草案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资机制。
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
按照草案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能力、工作实绩、年功等因素,体现不同职务、职级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按照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草案同时还规定,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
引入“引咎辞职”制度
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草案规定,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草案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草案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公务员受除开除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辞职后至少2年内不得到原“关系户”任职
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对于公务员辞退,草案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原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予以辞退。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草案还规定了四种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草案将聘任制引入公务员管理当中,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按照草案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草案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草案拟授权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草案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职位聘任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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