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皇帝的开明严律之举,在史书中不乏所见。其中,隋文帝杨坚以身作则严惩家人腐败的史实令人印象深刻,堪称历史上的经典案例。
据《隋书·文四子传》记载,隋文帝三儿子杨俊恃功而傲,在封地奢靡成性,违法乱纪,屡教不改,隋文帝得知后对其依法论处。此间左武卫将军刘升出面为杨俊求情,称杨俊“非有他过,但费官物营廨舍而已”,认为可以容忍。隋文帝坚持“法不可违”。左仆射杨素也为其开脱,隋文帝说:“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管、蔡,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意思是我杨坚不仅是五个儿子的父亲,而且是全天下百姓的父亲,要对天下万民负责,法是任何人不得违背的,我不能为袒护自己的儿子而毁坏法律。杨俊临终前遣使奉表向父皇谢罪,仍被驳回:“我戮力关塞,创兹大业,作训垂范,庶臣下守之而不失,汝为我子而欲败之,不知何以责汝!”杨俊最终郁郁而终。
隋文帝铁面无私、严惩逆子的背后,体现了他对法治重要性的深刻认识。从一定意义上讲,隋文帝正是依靠自身先进的立法思想,坚定的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治国理政方针,使国家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复苏,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他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法治建设,有效地打击了门阀士族势力,在很大程度上治理了当时的腐败问题。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身体力行杜绝徇私舞弊的行为对当时家族式的腐败起到了震慑与抑止的作用。隋文帝的法治思想有着独特的魅力,在中国法律文化的长卷上熠熠生辉,值得后人关注并吸收、借鉴。
先进的立法思想——有决心、有创新、有人心、有方向
隋文帝十分重视法治建设,深知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即登帝位,隋文帝就大刀阔斧地开展立法运动,开皇元年(581年)命高颎、郑译、杨素、公常明、韩浚、柳雄亮等人“更定新律”。
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有四个特点:第一,有决心。视立法为治国之首要。第二,有创新。立法从国情实际出发,“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法律为社会发展服务,“故有损益”。为改变北周“刑政苛酷,群心蹦骇,莫有固志”的状况,隋文帝主张“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杂格严科,并宜除削”。第三,有人心。立法内容上兼具法权与人权的维护。他废除苛惨之法,“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开皇六年(586年),“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他慎用死刑,“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在颁布的新法中,明确废除了宫刑;在实施刑法时,要求“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明确了直诉、申诉制度,“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第四,有方向。立法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新法颁行后,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第二次制定律令,进行了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改革。据《隋书·裴政传》,此次改革,“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总结前朝经验,修订新法在执行中的问题,进而形成了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不仅为隋朝的发展、国家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唐律》乃至后世律法的制定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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