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法治方式——予民廉政、反腐治臣、亲贵不阿
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是其治国大略中的核心,围绕着推行新法,他不仅实施了一系列如三省六部制、均田制及科举制度等配套的政治、经济改革,而且极其重视通过执法,对社会意识形态进行导向和把握。
首先,隋文帝通过加强廉政建设赢得民心。目睹过北周宣帝骄淫奢侈所带来的政治败坏,隋文帝大力推行“倡俭反奢”。他以身作则,“每旦听朝,日昃忘倦,居处服玩,务存节俭”。“开皇、仁寿之间,丈夫不衣绫绮,而无金玉之饰,常服率多布帛,装带不过以铜铁骨角而已”(《隋书·高祖纪》)。他痛恨奢侈之风,对臣子家人的言行也要求甚严,防微杜渐。太子杨勇有次刻意地装饰了一件产自蜀地的铠甲,他得知后十分不高兴,告诫杨勇:“我闻天道无亲,唯德是与,历观前代帝王,未有奢华而得长久者。”他还把他穿旧的衣服和一把用过的刀送给杨勇,令其“时复看之,以自警戒”(《隋书·文四子传》);他惩治奢靡心切,在遗诏中叮嘱强调“凶礼所需,缄令周事,务从节俭,不得劳人”;最重要的是,他的节俭做到“令行禁止,上下化之”,节俭成为爱民恤民的真实体现。隋文帝曾听闻关中饥荒,便派遣左右人去察看老百姓所吃的食物,得知百姓吃的都是“豆屑杂糠”,他痛哭自责,拒绝酒食近一年。由于有了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和执行,在隋文帝统治期间,出现了著名的“开皇之治”。
其次,加强反腐败立法。《开皇律》卷三《职制》原文虽佚,但《唐律》脱胎于《开皇律》,我们可从《唐律》中窥见一斑。隋文帝参考晋以来沿用的《违制律》制成《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其中有对中央及地方行政官员违法乱纪行为的量刑标准及惩罚条例。律令内容细致,涉及官场多发问题,如对挪用公物、贪污、收取赃物等行为严惩不殆:“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无,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诸乘驿马賫私物,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无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己分法”。治理不遵守法纪法规,歪曲法律、为求己利而走关系办事者:“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设制以杜绝、防止官员好大喜功的恶习,护持风化:“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甚至规定职能部门人数,预防因人员冗杂引发官员腐败:“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隋文帝还首创私罪公罪之分:“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隋书·刑法志》)通过有针对性的严格立法,使《职制律》成为打击官员腐败的有力武器。
第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明代名相张居正在《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中曾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此前的隋文帝已深谙此理,较为彻底地贯彻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就在对杨俊的惩治后不久,四儿子杨秀的奢侈之事也被隋文帝所知,被依法治罪。皇后的表兄弟大都督崔长仁,犯法当斩,皇后亦坚定执法:“国家之事,焉可顾私!”崔长仁最终被依法处死(《隋书·后妃传》)。隋文帝不仅以身作则,还以实际行动支持大臣们秉公执法。据《隋书·赵绰传》,赵绰“处法平允,考绩连最”,被隋文帝所重用,累至刑部侍郎,大理少卿。隋文帝打算加重刑法严惩盗贼,赵绰坚持“律者,天下之大信”,不得轻易改动,得到文帝认可。大将萧摩诃之子萧世略在江南叛乱,按律萧摩诃当连坐,隋文帝想赦免萧摩诃,赵绰据理力争,以致文帝十分无奈,想趁赵绰退朝后偷偷赦免。刑部侍郎辛亶,曾经穿红色裤子以助官运,文帝认为他蛊惑人心,下令斩杀。赵绰拒绝执行,认为按照法律罪不当死,文帝盛怒之下要先杀赵绰。赵绰说:“陛下宁可杀臣,不得杀辛亶。”还说:“执法一心,不敢惜死。”隋文帝最终还是释放了赵绰,并慰勉赏赐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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