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打造的法治“理想国”看似完美,实则脆弱
隋文帝取得巨大功绩的另一面,却是由他精心挑选培养的隋炀帝快速背弃其治国思想的讽刺。隋文帝竭力打造的看似完美的法治“理想国”如此脆弱,值得深入分析。
客观因素方面,隋代保留了前朝的“八议”制度。《隋书·刑法志》载:“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虽然“十恶罪”不适用于上述法规,但这已充分表示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事实,时间长了,必然令反腐的执行大打折扣。此外,立法、执法的最高管理者实际上还是皇帝个人,缺乏客观的监管系统和完善机制。“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帝不纳。……未几怒甚,又于殿庭杀人,兵部侍朗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庭行决。”
主观因素方面,隋文帝的个性过于膨胀,常常是个人好恶和脾气取代了法。“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隋书·刑法志》)
隋文帝有时随心所欲滥用刑法的做法,导致人们“守法”而不依法,再加上其生性猜疑,常常听信挑拨,致使后期执政暴虐渐出。尽管后人在《隋书·高祖纪》中归结其原因为“素无术学,不能尽下,无宽仁之度,有刻薄之资,暨乎暮年,此风逾扇”,但从根本上看,这还是专制制度下法治即皇权人治之命运使然。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易学文化研究院院长)
【参考文献】
①(唐)魏徵等撰:《隋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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