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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母亲:已认真看了两高报告 现在只剩追责

2015-03-13 08:01:45来源:华商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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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专访两会人物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律师施杰:

  建法官终身担责制度减少冤假错案

  两会人物:施杰,2011年度十大法制人物,全国优秀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新闻背景:2010年全国两会上,施杰的一份关于“醉驾入刑”的提案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次年2月24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正式列入刑法之中,施杰作为醉驾入刑推动者备受关注,成为每年两会媒体采访的热点人物,近两年来,施杰多次建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而在昨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带头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谈审判制度改革

  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去“行政性”重“专业性”

  华商报:审判委员会制度实施了数十年,为什么要对其进行改革?

  施杰: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法官权力滥用,以此保障案件审判的质量,但是,这一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不符合现代司法审判的精神和原则,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审判委员会实践中审委会成员没有看到证据材料,也没有经历庭审质证,只能依赖法官的书面汇报进行裁决,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直接审判和审判公开原则;二是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意志”左右,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三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具有随意性,所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个宽泛的概念;四是这种制度阻碍了错案责任追究,审判委员会是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的,即使真的产生错案,也难以分清责任,容易成为某些法官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近几年纠正的几个错案,如呼格案,佘祥林、赵作海案,都是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但因为是集体决策,怎么追责?

  华商报:你认为应该怎么改?

  施杰:目前关于审委会的改革还不彻底,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委会对案件有判决权,审委会的决定,审判人员必须服从,如果不取消审委会的判决权,“让审理者裁判”的改革实践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所以我建议:一是从《人民法院组织法》改起,把审判委员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从直接审判案件向更多进行审判业务指导转变,而且不得直接和主动地干预合议庭或者法官对个案的审理;二是审判委员会应该剔除成员的“行政性”,更加注重成员的“专业性”。审委会成员应当是专业的法官;三是在审判委员会之下建立民事、刑事、行政等专门委员会,审委会成员根据自身擅长的业务领域加入不同委员会。让审委会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把裁判权交还给作为案件审理者的法官,而且一经裁判,终身担责。

  谈减少冤假错案

  引入第三方评判机制

  华商报:最高法的报告里首次表示,对冤假错案的发生,深感自责,你认为减少冤假错案有哪些办法?

  施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一个审判原则,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终身担责,我们一定要建立一套可操作的法官终身担责制度,好比古代人盖一座吊桥,要在每个铁链上都烙上工匠的名字,如果错了,就追责,这样每个工匠就会认真做好每件产品,法官判案也一样。

  二是把好用人关,建设好法官、检察官队伍,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多培养业务强、经验丰富的法官。解决法官的“存在感”,就是我刚才提到的,将判决权从审委会交回法官手中,同时提升法官的待遇和荣誉感。

  三是建立案件质量评判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选择公道正义的专业人员,建立评判队伍和咨询专家库。对诉求反应特别强烈的案件,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性评判,提供基本的参考意见。

  华商报:最高法报告中也谈到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的问题,你作为律师对司法审判中的行政化倾向有感受吗?

  施杰:报告中提到要取消对高级法院的统计考核排名,指导高级法院取消对辖区法院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这项改革很重要,举个例子,现在有一些基层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到了年末就不再新立案件了,而且有的案件匆匆了结,这不符合司法规律。还有些一审法院为了减少发回重审率,自己找二审法院沟通,甚至勾兑,这也导致一些判决存在误判风险。(记者 刘苗 王黎莉)

责编:邢若宸

关键词:冤假错案,无罪,审判委员会,法官,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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