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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同居关系将纳入家暴犯罪适用范围

2015-03-05 11:20:34来源:北京青年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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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意见》指出,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意见》强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动机卑劣、起因上有过错或者具有再犯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意见》同时明确了虐待、遗弃罪的认定。该《意见》自2015年3月4日起生效实施。

  看点

  明确家暴犯罪适用关系范围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在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同样适用。

  这则《意见》开篇即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明确家暴适用关系范围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该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此外,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视为家庭暴力。

  与该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起草说明”,也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范围外。这份“起草说明”称,上述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在发布会上坦言,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昨日发布的这份《意见》,与上述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不完全一致。

  二者宗旨目的一致

  杨万明指出,《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综合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它从整体上构建起了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在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应该处于纲领性、基础性地位。

  “而《意见》是我们国家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则、受理程序和定罪的标准、量刑的政策,是为了解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出台的。”杨万明说。

  杨万明进一步指出,《反家庭暴力法》和《意见》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但《意见》依据的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

  杨万明说:“关于哪些情形属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问题,我们没有给家庭暴力本身下定义。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员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环境中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同居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也应该适用《意见》。所以我们把这种情况也纳入到《意见》的调整范围。”

责编:邢若宸

关键词:家庭暴力,意见,犯罪案件,同居关系,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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