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已有类似案例
在当日公布的5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朱朝春虐待案”便是一起“同居虐待案”。
案件中,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祎(女)2007年协议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离婚前,朱朝春就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打伤刘祎。
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祎发生争执。朱朝春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朱朝春随即将刘祎送医院抢救。经鉴定,刘祎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朝春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万明在描述此案意义时称,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也经常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杨万明说。
背景
访谈50余名杀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万明昨日表示,一些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杨万明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与过程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呈多发态势,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依法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政策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犯罪事实难以发现。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道;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同事,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
二是诉讼程序难以启动。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三是立案、定罪标准不够明确。依照现行刑法规定,虐待罪、遗弃罪均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恶劣”,造成这两种犯罪的立案、起诉和定罪缺乏统一标准;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互之间界限模糊,给准确定罪处罚带来困难。
四是判处刑罚轻重失衡。量刑时,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作区分;相似案件判刑不一,量刑差别较大的情况还比较突出。
杨万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应对。周强院长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先后至10余省市调研、访谈,设立了9个改革试点法院,收集典型案例350余件,访谈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50余名,入户调查2700多人次。在深入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先后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妇联、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门论证会、座谈会20余次,大小修改70余稿,2015年2月经四机关会签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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