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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法治化分论坛实录:网络空间未成年保护条例已有初稿

2014-11-21 10:43: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11月21日电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网络空间法治化分论坛21日上午举行,四位专家参与论坛就网络空间法治化发表看法。

文字实录如下:

主持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局长刘正荣: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早晨好!我是刘正荣,今天的论坛由我来主持,感谢各位关注和参与乌镇峰会“网络空间法治化”论坛。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法律是最重要的创造之一,有了法律,判断真假、善恶的意义才更大。网络空间法治化备受关注,这是因为每个人的利益越来越涉及其中。我发现今天来参加这个论坛的许多朋友都是互联网业界的资深人士,或者是媒体界对于互联网问题有很深研究的朋友,这说明内行看门道。

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参加今天论坛,为大家做主题发言的嘉宾,他们都是高级研究人员,富有知识和经验、不仅仅有很深的研究功底,还正在参加我们国家有关互联网立法的一系列工作,他们更是他们各自研究团队的帅将,我首先介绍阿拉木斯先生,他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第二位介绍的是李欲晓先生,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第三位是周汉华先生,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最后向大家介绍王四新先生,他是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

我们今天的论坛由两部分组成,请四位嘉宾发言,然后我们进行交流,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提出来,由于时间不长,所以无论是提问还是答问,我们都要把握好时间。我想首先请周汉华先生做主题演讲,大家欢迎!

网络空间执法须分离裁判员和运动员

周汉华:大家早上好,非常容幸有这个机会来参加这一次高峰论坛,我今天给大家谈的主题是怎么来保护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最近这些年来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推进,主要采用的是一种分散立法这种方式,就是大量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比如说刑法修正案7,比如说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包括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息网络的信息保护协定,当然还有大量的是规定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中,所以是这样一个格局,这样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很多规定位阶都比较低,高位阶的法律规定比较缺少,就算有也是一个概念,就是没有更多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则和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所以也不系统,导致我们现在实践当中个人信息的滥用,非法买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应该是比较乱,其中反映的都是我们目前在法律制度上相对的缺失。因为目前的情况是民事维权的成本比较高。[09:34]

最高法院不久前刚刚做了一个司法解释,里面涉及到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另外行政执法的体制并没有完全理顺,以及谁来执行,以及我们现在的部门管理体制之下,如果靠行业管理部门执行的话,很难完全摆脱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没有完全分离的问题。

而刑事责任的终究,这些年应该说追究的也不少,每年都有专项行动。但因为刑事责任,我们说是最后的威慑力。所以仅仅只是靠刑事责任的追究很难遏制这种现状。所以这是我们来对目前形势判断的一个方面,就是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大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的问题。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我们看到包括这次峰会提出来的,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现在正在孕育兴起,新材料、新科技这种核心的科学技术孕育着突破和革命,在这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当中信息技术,因为我们的国情,中间有很多我们自己的优势,一个最核心的优势就是我们的用户量大,互联网产业和我们的信息产业在国际上天生的具有一种先天的优势,所以我们在世界互联网排名市值前十名的公司里面中国有四家,这是其他行业都不具备的优势。而在这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当中,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这场变革,其实里面很多都涉及到大数据、云计算一种基于数字技术、信息技术之上的对于信息的一种深度的处理,和信息整合的能力。

所以在这个领域中国面临难得的发展机会,这些年来其实我们国家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面应该说起步并不晚,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之后,第一部制定的法律是电子签名法,当时制订了电子政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里面都是把个人信息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几个领域一直是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所以虽然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制定出台,但是这十年来我们看见包括在信息保护方面,政府机关、企业界、学术界在这个领域有很多积累,已经历时十年了,相对来说对其他领域、网络安全等领域,应该说立法的条件、立法的准备相对来说都更加成熟。但是尽管这样,最近这些年的网络产业的这种大发展,使我们必须得认识到,就是我们今天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形势已经不同于十年前了,因为十年前是最开始列入主管计划。今天必须体现时代的特点,今天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有利于国家信息化战略和信息强国目标的实现,因为我们在这个行业处于有利的地位同时也要有效的保护的权利和尊严,这是我们今天讨论个人信息保护一个大的时代背景和一个在立法追求上的目标。

根据我这些年的研究和思考,我想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处理好一些关系和问题,一个是规范和发展,因为我们这些年的发展当中一直有一种观点,说是新发展规范或者说立法叫宜粗不宜细,我想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在很多场合提到,重大法律必须有法可据。我们很难采用30年前在很多领域采取的先发展再规范。如果我们不能先规范后发展,我们至少应该边规范边发展。

第二个,我们应该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刚才已经说过了,我们分散立法方式,产生各种不确定性,行业主体不知道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因为部门规章太多,执法部门不知道自己的职责,在什么样情况下情节严重,这些具体的细节都缺乏,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

当然在立法当中,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其实也考虑到个人数据处理在整个产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我们要避免立法碎片化,要推进原则性的立法,防止法律出来之后,因为法律的过于僵化,导致双输,既没有保护好,也没有权利。同时还要根据这个风险程度的不同,因为现在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其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生产流通等等全部都是数据,全部都是信息,数据时代、信息时代就要根据数据面临的风险不同,设立一个梯度立法的原则,这样来推动数据的开放和利用。尤其在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的前提下,很多信息其实是很特定个人不相关的信息,对于这种信息也是现在国际潮流就是开放数据,只有开放数据才能提高数据处理的有效性,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在这个领域来立法,我想根据行业特点,必须是企业有主动性,个人信息必须是透明、主动,而不是一个背后式管理式,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都非常自信,在网络时代只要你有数据你可以做任何事,但是我想企业的行为必须要有底线,你做任何事必须遵守法律,只有承担责任和用户信任的企业才能成为百年老店。应该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就是你越让信息主体对你产生信任,你这个企业就越能够得到发展的机遇,如果数据对你都没有任何信心了,我想这个企业很难真正得到持久的发展,所以一定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同时我们认为在推动法治过程当中,必须把选择权、把知情权真正交给数据主体或者说交给用户,因为每个人的消费偏好不一样,每个人的选择不一样,就不能一刀切,这样就赋予个人选择的自由,可能我的容忍程度高,提供一个信息换取一个小礼物,另外一个人可能不愿意,我们应该把这个选择权交给数据主体,由他决定。

其实技术手段和政府规制和市场竞争都应该是保护信息的方法,从源头上保护数据的滥用,同时我们要发展行业自律与第三方认证的机制,这也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李克强总理一直在推动的,就是简政放权,如果让第三方认证的机制来承担一定的职能,可以提高管理的实效,也能提高管理的灵活性。这一块任重道远,要进一步推动政社分,使行业认证机制和第三方认证机制真正符合本身的特点。

最后,我们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一定要处理好立法与文化、社会习俗的关系。在每一个国家、在不同学者之间,每个人谈隐私含义都不一样,所以法律不能脱离民情,只有让法律关系和民情结合到一起,才能真正达到我们法律的目的,谢谢大家。

(责编: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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