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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法治化分论坛实录:网络空间未成年保护条例已有初稿【5】

2014-11-21 10:43:00|来源:海外网|字号:

删帖不是典型言论自由问题

刘正荣:谢谢阿拉木斯先生,今天还有一些时间,机会很宝贵,我希望能跟在座的其他朋友有一些互动,看有什么问题我们交流一下。

提问:我们最近在研究开放政府数据,刚才你也提到数据的利用,我们也跟法学老师讨论,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够了。另外一些人说不够,所以需要修订法律,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想问李老师有一个问题,因为您刚才提到准入制度,您怎么思考简政放权,现在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这个会不会影响市场活力。同时因为有准入制度我们担心出现一些利益寻租的问题,到时候是谁付钱谁入的问题。

李欲晓:谢谢,开放数据确实是现在全球的一个热点问题,八国集团也专门宣布了开放数据的宣言,我想今天进入网络时代,整个信息资源变成战略资源,如果把政府掌握大量的数据对社会开放,供企业进行公开的利用,就可以有效的降低信息成本,对整个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巨大的作用。这是我理解大背景下各国都在进行的制度设计。

像北京市已经开放了基础数据库,很多企业利用这个接口来进行二次开发、三次开发。很大程度上跟信息共有联系,这也是为什么这些开放信息数据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指导政策也好,或者说立法也好,因为时间关系没法详细说,只能把这个观点说出来。我一个博士在国内第一个写这个问题,就是研究开放数据,因为立法有规范的作用,还有推进的作用,引导的作用。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现在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在制定过程中也把开放数据放在很重要的战略。谢谢。

提问:请问王四新教授一个问题,比如说我们网站删除了网民的发贴,是不是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害?

王四新: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首先我们要区分,网站的经营行为和我们说的这个经营行为对于一项宪法性权利的影响,从实际效果来看,经常删帖或者自己的帖被删,或者我们想看的帖子一会儿看不到了,对于我们接受信息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这个问题本身,我认为它主要是一个网站和用户之间的行为,就是他们之间可能是网站会基于自己管理的需要,由于不同网站对自己网站究竟形成一个怎么样的网络生态环境、言论生态关系是有诉求的,你发的言论会不会对他这个诉求构成影响。第二个对他的网站形象会不会有影响,这个是需要考虑的。

言论自由是宪法上的权利,宪法权利上的保障是一项由国家来保障的义务,我帖子被删觉得不舒服,但是我不认为它是一个典型言论自由的问题。当然在删帖的时候我们要做到于法有据,或者与你和用户之间订立事先的条款是不是一致,如果真的属于网站自己实际经营的需要,同时又是符合我们和网民订立的这些基本规则或者说约定的话,我觉得问题不要想的那么严重,不要动不动上升到侵犯言论自由不自由的问题上,谢谢。

提问:你好,我的问题是提给阿拉木斯的,是关于电子商务,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逐渐与国际接轨,尤其是中国的电商法与更多的缺乏立法根据的这些国家立法产生了冲突。另外一个问题,中国的电商法如何保护电商的利益,比如说阿里巴巴的利益。

阿拉木斯:谢谢,电子商务是一个国际性很强的事务,从1996年的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开始,明确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说功能等同、技术中立、非歧视等等,这些一些原则,在我,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贯彻。我想这些原则也是我们这次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我们虽然可能有一些是国内的市场的问题,但是在解决上也一定要遵循这样一些国际的原则来处理,这样的话能够做到与国际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治理方式能够同步,我想这样的话,有这样一些原则方面的保证,就可以使得我们这样一部法律和我们有一些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其他国家法律能够有很好的协调。或者涉及到跨境电子商务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可能会更顺畅一些。

你提的第二个问题,我觉得也提的特别好,因为我们在电子商务法,首先强调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没有问题。但是除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外,电子商务法可能更多的考虑还是一种权益的平衡,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保护平台的权益,保护网商的权益,尤其是中小网商,他们其实是网络上的弱势群体,他们遇到一个职业差评师的时候也是束手无策的,所以可能我们在法律的设计当中,除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外,可能要整体上的权益平衡。或者说规范买方、卖方、平台、服务商他们的权益平衡,形成一种法治化、规范的一种和谐的电子商务购物交易的环境,这是我们电子商务法很重要的一个宗旨和目标。

刘正荣:我想补充一句,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非常自由的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我们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这个过程中一定不是内向的眼光,而是外向的眼光,是面向未来的眼光。会充分考虑中国这个大市场与世界市场的连接,会鼓励自由的竞争,更要保护公平的竞争,谢谢。

提问:各位专家好,其实昨天在互联网领袖的高峰对话我们关注到一个问题,就是隐私的问题,互联网大佬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回应,马云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是大家需要适应的问题,李彦宏认为大企业掌握了大量的数据。张朝阳认为这些公司想要获得这些数据的话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我想问各位专家,你们在互联网时代里面的隐私是什么状态?第二个问题,我们在国家层面有没有考虑对公民隐私权进行立法?谢谢。

周汉华:当然是这样的,网络时代个人的隐私,面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大的风险,正是因为如此,从国际范围来看,隐私权从权利的性质已经从传统的民事权利变成宪法的权利,保护范围从原来很窄变成更宽,保护的国家从一个国家到越来越多。隐私的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发展是一个双赢的关系才能真正发展,否则的话很难有一个持续发展的基础,这是我对你的一个简单回答。

(责编: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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