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 10:02: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宣判文件中未涉及郭美美、干露露等事件,杨秀宇称,自己只是认识,但并没有跟他们有过合作。只有郭美美秀英语事件是被自己策划的。 |
法院通告:
二被告单位的非法经营事实如下:
一、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1 200元。
1、被告人杨秀宇于2010年3月,授权他人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武汉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卫生用品公司)签订网络品牌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为某卫生用品公司在3-15期间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和危机公关活动,为之在合同期内删除至少10个负面链接。被告人杨秀宇安排被告人卢梅具体负责该合同,被告人卢梅通过曹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联系相关网站人员,为某卫生用品公司有偿提供了删除互联网负面信自、服务。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万元。
2、被告人杨秀宇于2010年10月,授权他人代表被告单位玛天仙公司与某卫生用品公司签订网络危机公关推广合同,台同约定了由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为某卫生用品公司删除负面信包等内容。被告人杨秀宇安排被告人卢梅具体负责该合同,被告人卢梅通过曹某某等人联系相关网站人员,为某卫生用品公司有偿提供了删除互联阿负面信包服务。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万余元。
3、被告人杨秀宇于2011年9月,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签订网络公关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为某建筑公司旗下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居公司)进行互联网舆情监测和危机公关服务,其中包含为之删除负面信息等内容。被告人杨秀宇安排被告人卢梅具体负责,被告人卢梅通过曹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相关网站人员,为某家居公司有偿提供了删除互联网负面信息服务。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万余元。
4、被告人杨秀宇于2011年10月,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签订网络推广合同,约定由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有偿为某文化公司旗下画家安某某(男,52岁)进行炒作,以此提高安某某书画作品的价值。被告人杨秀宇根据安某某平时喜欢穿僧服并自称居士的特点,策划并拍摄了安某某穿着僧服与女模特在后海的游船上吃饭、喝酒,并由两名女模特搀扶下船的所谓“和尚船震”的视频,并将视频以真实事件的形式上传至优酷等国内视频网站。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7万余元。
5、被告人杨秀宇于2012年4月,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签订网络推广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有偿为某旅游公司”2012伦敦奥运888万元奢华游”项目进行网络推广。被告人杨秀宇提出包装一个炫富美女来作为炒作事件的主题,同时与某旅游公司的服务内容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杨秀宇选择女模特巫某(化名“杨紫璐”,女,27岁)假扮成炫富女,利用“杨紫璐”的个人微博在互联网上发布“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伦敦奥运”等虚假图片和信息,从而引起网民的关注,后被告人杨秀宇又使用“杨紫璐”的微博账户发布一系列的炫富微博,以达到为某旅游公司推广奥运奢华游项目的目的。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9万元。
二、被告单位尔玛互动公司自2012年5月至2013年间,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2万余元。
被告人杨秀宇于2012年12月,代表被告单位尔玛互动公司接受王某某(男,46岁)的委托并与之达成有偿为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及危机公关合作意向。被告人杨秀宇提出以删帖及发布正面稿件稀释方式淡化负面影响的方案,并指派被告人卢梅等人负责此事,被告人卢梅通过赵某某等人联系相关网站人员,为某药业公司有偿提供删除互联网的负面信息服务,被告单位尔玛互动公司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2万余元。
被告人杨秀宇、卢梅于2013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关于部分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是否从事了非法删帖行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告人供述证证明二被告单位为履行合同,委托曹某某、赵某某等人实施删帖行为:证人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其接受被告单位委托,联系相关网站人员删帖:相关书证证明被告单位为删帖收取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上述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二被告单位实施了本案指控的有偿删帖行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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