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河北谜案:银行职工涉嫌勾结煤老板骗贷

2016-04-05 09:55:47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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蜷缩在车里的郑洁如同猎人,紧盯着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的大门,希望能够堵住该行的领导“讨个说法儿”。

  不过,李薇于随后潜逃。

  事实上,早在安素婷骗贷于工行桥西支行之前,“安氏骗局”已在工行石岗支行上演。彼时,她的道具仍是租赁的汇昌矿业场地与煤炭。

  安素婷购买的壳公司名为“林昌矿业”,租用“汇昌矿业”的煤场,两家公司仅一字之差。安图省事,仅将招牌上的“汇”字更换为“林”字。工行石岗支行负责人彭某实地考察时发现破绽,进而调查周边群众,得知“汇昌”实为“林昌”的“马甲”。

  彭某并非发现真相的第一人, 李薇在更早前对煤矿进行“初步调查”时已有察觉。在工行石岗支行“运作”失败后,李薇才将安素婷的这笔“业务”介绍给了工行桥西支行的孙世宏,但贷前调查人员“到煤场转了一圈,问了一下基本情况就走了”。

  赞皇县检察院的公诉书显示:“2012年,安素婷经李薇介绍认识孙世宏(另案处理),通过孙的帮助,安从桥西支行骗取贷款1500万元,事后安给孙好处费27万元。贷款逾期后,安为了让孙处理逾期一事,再次向其行贿5万元。”

  在案件发生后,除2013年初已“跳槽”至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孙世宏,被渤海银行立即辞退之外,岳树林、田洪涛、工行桥西支行副行长王庆鑫、行长李宏伟并未受到工行的处分。其中,王庆鑫还升任工行河北平山县支行行长,李宏伟升任工行石家庄营业部副总经理。

  而在工行河北体系中,这样的案件并非孤案。

p35 账目显示,王春生和岳树林的资金来往十分密切。《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勇 摄

  账目显示,王春生和岳树林的资金来往十分密切。《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勇 摄

  局外之局

  王春生是郑洁“提起来就恨得牙痒”的另一个人,这位“东北大哥”因涉嫌诈骗,已被河北省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交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办,王春生取保候审)。

  二人间的关系缘起于2013年7月。此间,王春生先后与郑洁签署两份协议,向郑借款1285万元。据受骗后向元氏警方报案的郑洁披露,王借款用途同样是“倒贷”;贷款单位同样是工行桥西支行;经办人同样是岳树林、田洪涛;业务来源同样由工行石岗支行转来。不同的是王的“担保人”分别为石家庄市悦坤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县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郑洁与王春生的多份通话录音显示,通过煤炭抵押获取贷款的王春生亦存在以假充真、骗取贷款,且有多位银行工作人员涉案的情节。而王春生因违约遭郑洁扣押的上述公司内部往来账目显示,岳树林与王春生资金往来频繁,“一共有8笔,岳树林给了王春生近千万元贷款,又从王的企业拿走了近200万元回扣。”郑洁称。

  目前,郑洁已将上述情况反映给案件侦办机关。

  不过,工行河北体系中的个别领导干部目前却似乎“急于结案”。“桥西支行、工行石家庄营业部,包括省行的一些人找了我好几次。”郑洁称,“他们说可以想办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前提是我放弃对他们的穷追猛打,不要再牵涉更多的人‘进去’。”

  “赔偿方案”之一是由郑洁找家企业出面向工行贷款,实际上归郑洁使用,到期不用偿还,工行届时再将该笔贷款作为呆账处理。

  一份长达3个多小时、录制于2015年12月19日的录音显示,“赔偿方案”由原桥西支行行长李宏伟出面单独与郑沟通。

  “这主意是我出的。”沟通中,李宏伟称工行河北分行“不是你想象的不管不顾的,这是不可能的,省行开会都定了的”,“钱都到位了”,“行长们都定了”。

  而之所以迟迟没有落实上述赔偿方案,李宏伟在谈话中将其归结为工行内部的“人事变动”。谈及岳树林、田洪涛与安素婷涉嫌骗钱还贷,李称“当时走成呆账不就行了”,“太他妈的死板”。

  “我闹不清楚:这些人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想法儿自保,还是真的在帮我?或者说又为我挖了一个坑(陷阱)?”郑洁说,自己“求财心切”,曾一度动摇,准备“妥协”。但律师认为上述“方案”存在违法犯罪嫌疑,风险不可控制,坚决反对“成交”。

  针对郑洁所提供的她与李宏伟之间的上述对话内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曾向李宏伟当面求证,李宏伟等人均婉拒了本刊的采访。

  谁解谜局

  “这些案件的发生,不能只将‘板子’打在工行身上,郑洁本人也难辞其咎。”考量风险本源,石家庄某知情人士坦言, 如果郑洁将借款合同建立在专业细致的商业调查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上,而不是建立在对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信用依赖上,悲剧或可避免。

  事实上,高悬的法律之剑,其本身就是防范风险、悬崖勒马的“神器”。

  中华律协会员、知名律师席国禄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国《刑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涉嫌受贿犯罪;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违规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席国禄同时指出,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甚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就“安氏骗局”的防范,中国工商银行某省级分行内部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抵押物的权属,包括价值是否发生变化,抵押财产是否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是否到期等情况,是贷款行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即便是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贷款行也应对贷款资产和设定的担保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担保有效、可靠。

  依据《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高风险含量的大额度贷款,在信贷部门提供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必须交由各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再送有权审批人审批。工行内部同时实行贷款审批、发放、检查职能分离或岗位分离的贷款管理制度,通过审、贷分离实现相互制约。对各类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意向书、财产抵押契约及有关清单、凭证等,法务部门还要进行法律审查,确认其合乎法律程序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以避免无效抵押和无效担保等可能出现的风险。

  上述人士透露,工商银行内部对资产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重要风险情况及时报告的监测考核方式。凡单笔50万元以上的各种资产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单笔100万元以上的各种差错事故,任一分业风险量化指标突破20%,列为重要风险情况,须及时向总行做书面报告;对因失职造成资产损失的,除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经手发放和审批的全部贷款的风险含量高于60%的信贷员及信贷部门负责人,要限期清理,限期内不能把风险降至60%以内的,应予离岗调任。

  “工行市一级分支机构都设有‘贷审会’,而且每次开会都要制作《会议纪要》——以便出了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上述人士坦言,“‘经’都是好‘经’,就怕遇到‘歪嘴和尚’。”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处理此案的态度至今仍十分消极——“内鬼”们尚未全部受到追究,部分责任人甚至得到升迁。而陆续浮出的新的举报内容同样令人惊诧:更高级别人员涉案、手段触目惊心……扑朔迷离的案情远非对安素婷的一纸刑事判决所能拆解。(记者 王勇)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郑洁”为化名)

责编:邢若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