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新规发布,哪些要求被误读了
2015-11-03 08:44:18 中国经济周刊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不能炒股,也不能参加同学聚会了?
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让很多人惊呼:党员不能炒股了?
“这种情况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就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并不是所有的买卖股票、证券投资都禁止。”张希贤对记者表示,“有些人可能提前得知内幕消息,或者是利用证券市场规则的漏洞牟利,或者是有不规范的行为,这些是被禁止的。正常的买卖股票和正常的证券投资,是市场经济行为,不会被禁止的。”
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根据“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号发布的文章,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新条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款也同样引起关注:是不是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
其实并不是,仔细读此项条款,有“党员领导干部”和“违反有关规定”两个前提。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02年4月,中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因此,依法合规成立的联谊组织,党员还是可以参加的。
哪些事情党员干部碰不得?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马怀德表示,新条例将旧条例的10类违纪行为分类方式,整合为6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比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一项,记者统计发现,中纪委对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就提到“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
开列“负面清单”是新条例的突出亮点,比如在“工作纪律”中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条款。条例中一些关于党员干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规定也让人眼前一亮。“新条例是根据当前形势制定的,具有很明确的针对性,比如增加了对买卖股票等行为的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现在存在干预和插手市场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因此要管住党员干部的手脚。”张希贤对记者表示。
“当然,新条例虽然公布了全文,但是还没有官方配套的释义,比如新条例中出现多处‘有关规定’,究竟是哪些规定,对条例如何全面、正确理解,还需要纪检委来做工作。”张希贤说。(记者 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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