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2 11:49:48|来源:中国经济网|字号:
侵权
可以告网络服务商
被网络侵权该怎么办?
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
起诉
不用担心匿名难找
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采取处罚等措施。
采证
水军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1.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2.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3.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雇用、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定赔偿
最高可赔偿50万元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影射转发也要担责
【案例简介】
2012年,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发表评论,表示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F”组织实施的。其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网络上出现大量对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范冰冰起诉,请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评论、《内幕》一文以及后续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 F”所指即是范冰冰。《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判决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法官点评】
姚辉: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公众人物的情况下,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
解读> 大V转发要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网站侵权如何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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