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银信类业务新规 监管要求将提高
2017-12-25 11:13:29 海外网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室主任张明对点金君分析:新规鼓励信托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意在遏制通道业务。同时,新规的实施,对整个资本市场、对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的影响比较可控。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三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等。
二是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三是提高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通知》提出,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主要内容和要求方面,《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通知》还明确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
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方面,《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室主任张明对点金君分析:新规鼓励信托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意在遏制通道业务。同时,新规的实施,对整个资本市场、对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的影响比较可控。
张明说,通道业务对信托公司收费非常低,所以当通道业务受到较强监管,那么信托公司收入可能下降得比较快,但是利润不会有特别大影响。
关于新规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张明表示也比较可控。新规的二三四条都是针对商银行的要求,如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式监管、还原业务本质,以及通过名单制的管理要求银行审慎选择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这些都和2013年后关于影子银行监管的若干规定要求是一致的。(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点金工作室 纪时)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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