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缺乏情感认同
法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60岁以上老年人再婚率不断提高,而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比率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且幅度较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曾针对“老年人再婚”进行过调研,发现“老年人再婚”呈现出离婚多、和好少、婚龄短等特点。
再婚老人的离婚,很多与双方子女有直接关系,除了财产原因外,子女情感上的排斥也是主要原因。再婚老人绝大多数都有子女,重组家庭改变了原有的家庭结构,不论是老两口单独生活还是和一方子女共同生活,常常产生新的矛盾。有的再婚老人虽与一方子女共同生活,但被视为外人,不堪冷遇或虐待,不得已再次离婚。也有一些子女对老人再婚干预阻挠;有的不愿与继父或继母相处,更不愿意伺候继父继母。
福建泉州的陈大爷和叶婆婆的“黄昏恋”,就被双方子女冷漠的情感撑开了裂痕。陈大爷婚前有三儿一女,叶婆婆也有两个女儿。三年前两人说服了很多亲友之后终于登记结婚,本以为从此有伴儿了,可以安度晚年了,但两人发觉,跟彼此的子女都有很强的陌生感。两人被送到养老院后,这种疏离感更强。叶婆婆说,有时陈大爷的子女来养老院看他,连吃顿饭都不请她一起去。和陈大爷结婚三年来从来没人叫过她一声“妈”。有一次叶婆婆中风住院,3万多元医疗费里有一半是陈大爷拿自己的积蓄垫付的。出院后,陈大爷的三个儿子居然向叶婆婆要回陈大爷出的那部分医疗费,叶婆婆的两个女儿觉得叶婆婆嫁到陈家了就坚决不退,双方越闹越僵。子女的冷漠态度让两位老人对这段原本来之不易的姻缘心寒不已,一个月后,两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黎建飞认为,尽管在法律上只规定子女对自己的老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如婚姻法第三十条就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而没有要求子女对父母再婚配偶也要尽赡养义务。但是从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的角度而言,子女仍应给予老人更多的情感认同和精神关爱。因为对老年人来说,比起那一纸婚书,情感上的认同带给他们的幸福感与满足感往往更加具体、真实。
(记者 徐 隽 林海彬参与采写)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09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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