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婚前获股票期权,行权产生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例
虽然我一向不愿意评价个人隐私和家庭问题,但关于人们特别操心的刘强东2600万股行权后所获得的收益到底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还是想从专业视角谈谈股票期权财产性质的共性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刘强东与奶茶妹结婚时间不明,但即使此股票期权是他结婚前获得的,那么,未来行权产生的收益仍然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个依据是广东省高院就一起涉及到婚前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分割案件的正式答复。
笔者查询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批复”,内容涉及一起夫妻离婚案,男方婚前获得所在公司股票期权计划525000股,后来结婚。婚内男方本可以选择行权,但他没有,结果离婚后他分三次将股票全部行权,而且获得经济收益50万元。前妻得知此事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前夫离婚后行权获得的收益。
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院,高院回复说:男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男方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笔者可以说,刘强东虽在结婚后每年工资只有1元,但他的劳动价值表现在京东股票价格的增长上,所以,如果不考虑股票期权是否还有其他具体因素,如果未来他行权,无论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行权,行权2600万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何时行权,收益都是夫妻双方的
此外,还有一个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编者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共列出三项,此处仅引用第一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读以上法条,不用笔者再解释,各位已经明白了,婚姻法对于股票等财产性质的认定,主要是看高管们所获得的期权收益是不是来源于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务付出,而不是看他何时行权。
总之,如果假定京东董事会授予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没有附加其他特定条件,也没有考虑到他的历史贡献,仅从财务年报中看到的简单行文来分析的话,结论就是: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后获得2600万股的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前获得2600万股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还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此处没有区分他行权是用个人财产行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权,仅仅只是谈了出售股权收入减去行权本金后的所得收益。其实,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实际是比较复杂的,笔者曾代理的一个涉及到股票期权的离婚案件,当时法官从上市公司调取回来的股票期权方案文件厚厚一摞,在人力资源部门的解释下才弄明白好多条款。有诸多高科技上市公司在授予高管股票期权计划时附有诸多条件,例如是鉴于高管历史贡献而给期权,还是要求未来任职服务满一定时间才给期权,还包括行权者是用个人财产行的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的权,这些条件都会影响到行权收入的性质判断。如果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还有诸多内在因素,那这结论就不一定了,在此就不一一分析了,省得把读者弄晕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是奶茶妹已经将自己未来婚姻的命运与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捆绑在一起了,可以说,这对夫妻与京东基本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二是 2600万股期权婚前没实现啥价值,“强哥”自然也没有什么婚前转移财产的必要,这是读者对消息的误解,与其我们来操心他的婚姻财产保护计划,还不如大伙儿一起去喝奶茶吧。
(作者王芳 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私人财富管理及财富传承专业律师;本文出自微信公众号“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律团队”,有删改,标题为编辑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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