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划分难
基于此类案件,记者又采访了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张承飚律师。张律师认为,银行“飞单”虽然是客户经理的个人行为,但其依托的是银行信誉,银行理应承担相应监管责任。但“飞单”不是法律术语,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有对此类事件进行详细权责划分的条例。“飞单”也是银行监管不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产物。
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则须承担相应代销责任。北京广发银行案件中,客户在银行内被银行员工推荐理财产品,并通过广发银行的账户向员工提供的指定账号打款,入伙协议系银行员工提供,且银行员工口头承诺该产品由广发银行监管,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广发银行拥有代理权。银行员工作为表见代理人,其行为应当视同银行的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而对于银行是否负责赔付损失,需从合同条例中辨明银行身份,否则难以在法律上确立权责细分。因此,如果能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违法,且有证据证明广发银行或者向其推荐理财产品的银行员工明知第三方机构的违法活动仍然进行销售的,广发银行应当就刘女士等5名客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通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是在发行人(第三方机构)、担保机构、投资者(客户)之间分担。如果无法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是违法的,那么广发银行作为代销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也只负有代销责任,受损害客户的损失难以向广发银行主张。
莫轻信推销
对于如何防范银行“飞单”,张律师表示,投资任何理财产品都具有一定风险性,不管是个人还是银行,其存在必定是有风险的。作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中对此一定要有清晰且正确的认识,不要抱有投机取巧的心理,盲目轻信客户经理的推销。对于客户经理承诺保本,或是会带来超常规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应提高警惕,考量是否是银行飞单,避免陷入“飞单”陷阱。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投资于多种投资品或市场。在投资前,一定要对目标理财产品进行充分了解。张律师建议,购买理财产品前,对资金的投资标的、投资领域、投资渠道、投资占比、风险性、收益率,以及还款程度等,做出详细权衡。不同投资方向的理财产品风险各不相同,投资者要按自己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对产品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不要一味相信理财经理的推销。同时建议银行可将各理财产品的详细信息公视化,放置于银行大厅的显眼位置,以便客户选择。这也是提高理财产品市场透明度的一个有效做法。
奚君羊表示,银行“飞单”事件频发说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缺失,存在自身监管不严等问题。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教育,不仅要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更要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此,上述案件中,广发银行仅开除私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涉案人员的做法是不够的。银行应完善监督及惩处机制,严格处罚“飞单”员工。同时,商业银行应强化业务规则,完善业务流程。节节把关,上级多层次监管,坚持原则,严防“飞单”。
银监会于2013年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8号文)中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今年4月,银监会日前已向银行系统下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且不得对代销产品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担保,不得介入代销产品投资运作过程,防范代销产品兑付风险和运营风险向银行转移。
责编:邢若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