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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十七条协议》究竟是怎样签订的?

2015-04-16 09:29:31来源:新华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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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签订,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资料图片: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签订,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新华社发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西藏民族内部团结的实现和祖国大陆统一的完成,为西藏社会由旧到新的历史性变革与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正由于此,《十七条协议》及其相关历史问题一直是当代西藏地方史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长期以来,关于《十七条协议》是怎样签订的,一直存在着“平等协商说”和“胁迫说”两种观点。由此,也就在一定意义上牵扯到协议本身的合法性。然而,历史事实表明,《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是经过平等协商的,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达赖喇嘛之所以由认为“友好”转到认为“胁迫”,是他的立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是经过平等协商的,这一结论不仅是双方代表的共识,而且是双方决策者的共识

李维汉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在《十七条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概括了中央在全部协议条文和整个谈判过程中对西藏地方政府的要求,即“实际上只是要求西藏地方政府从帝国主义的羁绊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而这正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既定方针”。他说:“除此之外,协议的大部分条文,都是关于西藏内部关系和内政事宜的处理。在这些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地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同时尽量地听取和采纳了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建设性的意见,因此既照顾了西藏人民的实际需要,也照顾了西藏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他感谢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努力,“使双方代表能在友好的基础上,顺利地达成了全部问题的协议”。阿沛·阿旺晋美作为西藏地方政府的首席全权代表,自《十七条协议》签订之日起就指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谈判是“光荣的有历史性的”,并表示“很光荣地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1951年5月24日,即《十七条协议》签订的第二天,毛泽东致信达赖喇嘛并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友好基础上,经过多次商谈,已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这个协议是符合于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于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达赖喇嘛在致电毛泽东时也说:“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历史事实表明,《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是平等协商的。这一结论不仅是双方代表的共识,而且是双方决策者的共识。达赖喇嘛之所以由认为“友好”转到认为“胁迫”,是他的立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是对历史事实的歪曲。

在关于《十七条协议》的研究著述中,“平等协商说”和“胁迫说”可以说交锋不断。如阿沛·阿旺晋美、土丹旦达、金中·坚赞平措等历史当事人通过撰写回忆文章,用亲身经历和历史事实驳斥“胁迫说”,也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素材。王贵、喜饶尼玛和唐家卫在《西藏历史地位辨》中论述《十七条协议》谈判的气氛问题时,引用阿沛·阿旺晋美在1981年、1991年庆祝和平解放西藏30周年和40周年时的回忆以及土丹旦达在1981年的回忆,论证了《十七条协议》谈判和签订的“平等协商”的性质与特点,认为“当时谈判气氛良好”,所谓“藏方代表‘受到人身侵犯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

回顾整个谈判进程,土旦丹达根据切身经历谈到:“双方代表通过亲切会谈,交换意见,平等协商,很快就许多原则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了九条建议,中央也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他又说:“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所以,当我们签订协议返藏后,不少寺庙和宗教界人士写信来表示满意,并且向我致谢。为了便于在返藏后让达赖了解谈判的详细情况,使他接受签订的协议,我们5名西藏谈判代表每次商量问题时,都注意请尧西·彭措扎西参加。”因为尧西·彭措扎西是达赖喇嘛的姐夫、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的汉文翻译。金中作为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的随员参与和谈的过程,在和平解放西藏50周年时,他针对所谓“胁迫”言论说,“我是参与者,是历史的见证人,这纯属谣言”。

责编:刘凌

关键词:1950年,十七条协议,平等协商,达赖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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