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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副主席:绝大多数宅基地登记簿只写男性户主

2015-03-11 15:43:00来源:海外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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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3月11日电 今天下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妇联副主席崔郁作了题为《善待农民更要善待农村妇女》的大会发言。梅兴保指出,善待农民,更要善待占农村劳动力65%以上的农村妇女,因为农村妇女既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也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然而在现实中,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善待农村妇女的主要障碍。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落实。

据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18—64岁的农村妇女中,有21%的妇女因婚嫁、丧偶、失地等原因,其土地承包权益没有得到落实;部分妇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被剥夺。在一些地方在村规民约中对出嫁、招婿、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强行剥夺她们的村民资格,不给这些妇女应有的征地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使她们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同时还存在宅基地给男不给女现象,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宅基地登记簿上通常只写男性户主的名字,包括妇女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名字都没有体现。这种情况下,农村妇女一旦婚姻变故,宅基地很难分割,便被“名正言顺”地扫地出门。此外,还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村妇女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等不合理现象。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界定,法院对上述妇女侵权案件受理难、判决难、执行难,使得妇女虽然有理但求助无门、投诉无据。

崔郁称,农村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在经济上,它使妇女难以独立行使财产权利,极大影响了她们作为农业生产主力军的热情;在家庭中,使妇女长期依附男性,不少遭受家暴的农村妇女长期忍气吞声,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在观念上,直接导致了农村生育男孩的偏好,成为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推手。值得特别重视的是,一些农村妇女在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又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走上集体上访之路,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崔郁表示,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文件,切实贯彻中央精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建议民政部门出台文件并采取措施,对村规民约进行普查,指导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决议中涉及婚嫁落户、离婚丧偶、土地相关权益分配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条款,依法纠正完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件的立案条件,并出台司法解释、公布示范案例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筑起最后防线。


责编:吕春荣

关键词:登记簿,宅基地,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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