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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负责人:重要行政法律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

2015-03-09 15:43:15来源:海外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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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3月9日电 3月9日15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将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有记者表示,我们知道,立法实践中大量的法律案都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那么其中难免夹带私利,这让立法变味甚至变质,此次立法法修改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郑淑娜表示,这也是这次修改立法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这次修改立法法是贯彻四中全会的精神,四中全会决定在分析我国法治建设中有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时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同时决定要求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所以为落实四中全会的要求,这次在修改立法法时我们做了这样一些规定。

郑淑娜表示,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修正草案从法律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等这些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刚才武增女士已经介绍了,由于时间关系就不详细介绍了。第二,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另外,行政法规在起草的过程当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而且要求行政法规的草案要公开、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第三,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就是我们说的不能“法外设权”。从这几个方面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

责编:邢若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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