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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计划生育新规拟对未婚妈妈与小三罚款

2013年06月01日13:40来源:荆楚网字号:

摘要:此次拟出台的新《规定》明显有了进步,尤其是加大了独生子女的优待奖励和对失独子女家庭的保障力度。

  荆楚网6月1日电 “必须绝育”等字眼。武汉市计生委相关人士表示,相比旧《办法》,此次拟出台的新《规定》明显有了进步,尤其是加大了独生子女的优待奖励和对失独子女家庭的保障力度。该人士说:“事实上,新规中有一些奖励政策均已在实行,只是并未用法规明确。”

  “未婚妈妈”可能要交罚款

  《规定》首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农村)居民超生1个孩子,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规还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2012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61元。

  男女自愿结扎均可休假

  在新规中,已见不到“必须绝育”的字眼,市民可自行选择避孕措施,而且给予相关休假福利。

  按规定,在宫内放节育器的,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7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输精管结扎的,可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的,可休假21天;妊娠14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可休假15天;妊娠满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准予休假42天。

  农村独生女中考可加分

  《新规》加大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除了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奖励待遇外,还可享受武汉市特有的奖励待遇,具体如下: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户口,按照生育政策只生育了女孩且一方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将给予奖励,当前的奖励标准是3000元/户;父母、女孩均为农业户口,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或者父母一方实施了绝育手术的双女户家庭的女孩,具有本市学籍,并在本市参加中考的,给予中考成绩加分的优惠政策。

  对城镇人口而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武汉市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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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邢若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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