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0 05:52:00|來源:海外網|字號:
19日,被告人齊全軍被帶下法庭。事故發生后,他未履行機長職責擅自撤離飛機 新華社發
2010年8月24日,救援人員在失事飛機殘骸邊開展救援工作
據新文化網報道,19日9時,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對我國首例重大飛行事故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齊全軍犯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客運航班在伊春林都機場墜毀,機上44人死亡、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0891萬元。
法院
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時被告人齊全軍擔任機長執行飛行任務,朱建洲(事故中死亡)擔任副駕駛,二人均為首次執行伊春林都機場飛行任務。
當天20時51分,飛機從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起飛,被告人齊全軍作為客運航班當班機長,違反航空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低於公司最低運行標准、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違規操縱飛機實施進近並著陸,致使飛機於21時38分墜毀。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齊全軍未履行機長職責擅自撤離飛機。機上幸存人員分別通過飛機左后艙門、駕駛艙左側滑動窗和機身壁板的兩處裂口逃生。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全軍作為客運航班當班機長,違反航空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致使飛機墜毀,其行為已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律師
再服刑半年就可刑滿
宣判后,審判長問齊全軍是否上訴,齊全軍表示需要考慮一下再決定。
作為齊全軍的辯護人,張起淮律師表示,他本人的意見是上訴。張起淮說,判決依據的是國務院事故調查小組於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而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不能將事故報告作為判案的主要依據。
基於此,張起淮認為該案應該上訴。
“但事發到現在,齊全軍已經被羈押兩年多(因受傷住院1年10個月之后,齊全軍於2012年6月被羈押),按照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來計算,如果齊全軍不上訴,那麼判決生效后他隻要服刑半年就可以刑滿。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接下來的生活等事宜也可能會放棄上訴。所以是否上訴需要跟當事人商量。”張起淮說。
張起淮表示,這是自刑法實施以來,首次對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刑事追責。1981年以來,國內發生空難20余起,部分也被認定為責任事故,但沒有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回顧
“事故調查報告”怎麼寫的?
辯護律師又是怎樣說的?
張起淮提到的國務院事故調查小組作出的“事故調查報告”內容是怎樣的?記者對此進行了查閱。
在事發次日,國務院“8·24”飛機墜機事故調查組在伊春正式成立。2012年6月28日,調查組發布事故報告,首要原因便指向機長齊全軍。
對此,張起淮直言,該事故報告不成立。
報告內容
1. 齊全軍作為事故當班機長,未履行《民用航空法》關於機長法定職責的有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低於最低運行標准實施進近(根據河南航空公司規定,能見度最低應為3600米,而事發前機場管制員通報的能見度是2800米)。
2.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需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
3. 在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復飛措施,導致飛機撞地。報告認為,齊全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應以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
1. 報告未對實際降落時的跑道能見度進行認定,事后無法証實能見度觀測值2800米是否正確。而根據伊春氣象台的氣象預報,當晚,伊春的能見度大於10公裡。
2. 伊春機場塔台管制員與機組的通話及乘客筆錄証實,機組可以明顯看到跑道。副駕駛員明確說道:“跑道燈挺亮。”
3. 地面管制員在詢問機組是否可以看到跑道后,下達了著陸指令。乘客也提到,看到了機場跑道。而對於“未採取復飛措施”問題,這應和駕駛技術有關。3秒鐘是一瞬間,被告人“沒反應過來”和“盲目實施著陸”有區別。
■說法
“有這麼多問題,發生事故幾乎是必然的”
張起淮認為,伊春空難共有二十多個原因,屬於典型的“多因一果”。
根據調查組調查,根據林都機場地形、地貌、氣象等綜合因素分析,根本不適合建機場。而且機場建設時就存在很多問題,但迅速地“驗收合格”﹔
張起淮說,當時齊全軍沒有返航,與領導的要求有直接關系,因為飛機上有要客。據張起淮介紹,會見時,齊全軍曾說,他手裡有要客名單,下面有領導在接機,返航對商業信譽有影響﹔
張起淮說,空難發生時,兩名飛行管制員有一人不在崗。同時,因經費短缺,航空公司無資金培訓空姐救護技能,發生事故航班的空乘人員少配一人﹔
除此以外,航空公司未審先飛也是隱患。張起淮說,事故報告証實,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審定同意該航線運行許可,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問題督促解決不到位。
“2010年8月24日事發,民航東北局在9月6日,也就是事發后10日內頒發的經營許可証。根據中南局審定程序,應當先發經營許可,再有營運許可。而河南航空公司的營運許可証是事故發生的一年前就已頒發,經營許可証空難后才發。如果航空公司依法飛行,相關部門監管到位,‘8· 24’空難事故就不會發生。”張起淮說。
據了解,事發后,河南航空已被注銷。張起淮說,“有這麼多問題,發生事故幾乎是必然的”。
■罕見一幕
法官:辯護律師沒在現場不能代為陳述
律師:檢察官也沒在現場卻能寫起訴書
2013年11月28日,伊春“8·24”重大飛行事故案在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審判長詢問齊全軍是否對起訴存在異議,齊全軍說“我有異議”,審判長接著問齊全軍是否自願認罪,齊全軍馬上回答說:“法庭還沒審判,我認什麼罪?”
在被告人陳述階段,法庭出現罕見一幕:齊全軍表示將陳述案件的權利委托給辯護人張起淮律師,但法官開始表示不允許。因為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事實部分都應該由被告人親自陳述,張起淮隨即反駁,“被告人有權將陳述實施的權利委托給他人,這一點符合法律精神。”
“可是辯護律師沒在現場,怎麼能了解當時情況呢?”法官問道。
張起淮隨即回復,“檢察官也沒在現場,但起訴的事實部分也是由公訴人書寫的。”
那些幸存者
“難友”一句話,讓救人的流下眼淚
“你打開艙門,我們感謝你。可如果不打開艙門,我們一塊死了,也不遭這些罪。現在是孩子不好,大人也不好。”“難友”的一句
話,讓張新海眼淚一下就流了下來。當年空難發生時,是張新海拼命打開后艙門,讓不少人幸免於難。然而,4年多過去了,伊春空難在許多幸存者記憶中揮之不去。
近一年沒拿到藥費
米女士說,空難時緊急逃生面罩沒有脫落,由於突然吸入大量濃煙,她和兒子肺部出現纖維化,目前全是過敏體質,免疫力低下,動不動就流鼻血。“我兒子的過敏反應今年更嚴重了,幾乎每周都要去醫院。航空公司已經不管我們了,將近一年,醫藥費沒有報銷過。”
孩子隻能穿白色衣服
“空難發生時,有的人渾身是火,高喊救救我,那撕心裂肺的聲音,到死我都忘不了。”空難幸存者陳國華說。一天,他在電視上看到俄羅斯空難的新聞,一下子就暈了過去。
空難對孩子傷害尤其大。一個孩子現在很害怕暖色的燈光,看到暖燈光就說要著火,睡覺必須開白熾燈﹔一個孩子因為吸入有毒氣體導致嚴重過敏,不能見陽光,同時因對染料過敏,隻能穿白色的衣服。
幸存者將提起民事索賠
張起淮表示,他也會接受幸存者委托,將相關責任單位訴至法院,啟動空難的民事索償。“東北民航局、黑龍江空管局、河南航空、深圳航空這幾家單位將會被列為共同的被告。對於空難,上述單位都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他說。
機長被除名在打勞動官司
齊全軍的愛人金女士說,事發后,航空公司將丈夫除名。目前齊全軍已委托律師與航空公司打起了勞動官司,要求84萬補償金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21萬。目前齊全軍因不同意終審判決,已經提出再審。
■鏈接
飛機降落時斷裂44人遇難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客運航班在伊春林都機場跑道外降落時斷裂,隨后燃燒並出現小型爆炸。飛機上96人(其中兒童5人,機組人員5人)中,44人遇難,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0891萬元。
當時40歲的機長齊全軍受傷。齊全軍原是深圳航空公司的機長,后來加入鯤鵬航空。
2007年開航的鯤鵬航空是一家支線航空公司,后更名為河南航空公司,深圳航空是其大股東。
本組稿件綜合新華社、央視、《法制晚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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