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梯里劝阻老人吸烟,不承想老人随后突发心脏病离世,劝阻者应该担责吗?1月23日,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件又有了新进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正当劝阻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判决一出,就有不少网友自发点赞。“正直的人不应该受伤”,这是普通老百姓最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事实上,社会公众之所以对这一判决产生司法认同,首先就在于二审判决引领了社会的正能量。劝阻他人吸烟,本来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所提倡的行为,一审判令劝阻者分担损失,显然会挫伤社会公众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我国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司法裁判不能和稀泥。一次严谨的司法判决,胜过百次的法律宣传,个案判决对于社会风气和个人行为选择具有引领作用。对于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社会正气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和弘扬。
实际上,公众认同的背后还在于二审判决回应了社会公众之问——只要出事儿了,就要判决有人分担责任吗?表面上看似公平的说法,实际上却是对正常社会秩序和正常人际交往的破坏,也与法治的精神不相符合。
唯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才会更有说服力。二审法院针对劝阻行为是否理性正当、劝阻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者是否存在侵害过错或过失逐个回应,进行了充分地释法说理,最终认定劝阻合法正当,无需承担补偿责任,赢得了社会肯定。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要对每一起案件锱铢必较。在这起个案中,值得关注的是,一审判决作出后,劝阻者未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进行了改判。
这样做于法有据吗?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在这起个案中,二审法院厘清了是非、主动进行了纠错,不仅体现了司法担当,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个案公正积累司法公信。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就要在个案中不回避问题,用司法判决引领和弘扬社会正气。(人民日报中央厨房·法治头条工作室 魏哲哲)
责编:张莎莎、贾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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