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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假货的狂欢?

2015-11-11 09:10:15 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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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双十一”,一个朋友在网上买了个电冰箱,便宜是真便宜,但收货后却发现不制冷,他联系网店,倒也不错,重新寄来一个,结果更糟了, 连门都关不严了,再联系网店,杳无音讯。

  编者按:双十一”来了,你今天准备“剁手”吗?11月10日,微信公号“人民日报政文”发表文章《“双十一”:假货的狂欢?》呼吁大家在疯狂扫货的同时,也要“长点心”。文章指出,近年网购市场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严重,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网购正品率只有58.7%,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全文如下:

“双十一”来了,“剁手党”的大日子来了,你今天补觉了吗,亲?

  多少人要夜不能寐了,想着你们尽情穿梭于各家网店,享受看上去很美的便利与实惠,我也就放心了。但有个事儿不说不够意思,说了又有点煞风景。但思量再三,还是要跟亲们说说。网购不能面对面,信息不对称,让网络售假或价格欺诈有了生存的空间,你可要长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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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去年“双十一”,一个朋友在网上买了个电冰箱,便宜是真便宜,但收货后却发现不制冷,他联系网店,倒也不错,重新寄来一个,结果更糟了, 连门都关不严了,再联系网店,杳无音讯。

  类似经历,在不少消费者身上都发生过。

  全国人大在开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严隽琪在会上报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情况,其中有个判断应该引起重视: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权威部门的数据也有佐证:近年网购市场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严重,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网购正品率只有58.7%,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零售交易额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长。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如果监管没有落实到位,没有诚信管理的体系,光靠消费者睁大双眼,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很难做到不被侵权的。一旦被侵权,由于网购的特殊性,比在实体店购物维权难度更大。

  对策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

  有网络交易平台业务的电商企业要切实做到诚信经营,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这既是维护电商企业良好形象的途径,也是企业做大做强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

  同时,电商行业组织也应引导和督促电商企业履行合法义务和社会责任,不断完善平台交易规章制度、信用评价机制,严格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和连带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当然,面对复杂的网络消费市场,当行业自律还不能完全净化消费环境时,政府不能缺位。

  为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近两年国家工商总局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红盾网剑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各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今年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如果出现先涨价再促销、不退订金、刷单虚构交易和评价等行为,将受到依法查处。

  应该说,这些措施对于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关键的是法规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得落实到位。同时,对于那些不讲诚信违法经营的电商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及作为,最终让其付出代价。

  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健康发展。只有积极构建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严格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经营秩序,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查处网络销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网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惟有这样,“双十一”才会成为一个网上狂欢的“节日”。

  链接:网络购物中的诈骗招数

  冒充买家、卖家促成交易,牟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冒充买家,并将真实买家收货地址告诉卖家,同时,冒充卖家,向真实买家兜售同一商品,并留下自己的收款账户。真实卖家发货,真实买家向指定账户付款收货,而真实卖家却无法实际收到货款。

  冒充其他商家发布招商信息,侵占投资方定金。不法分子窃用其他商家在网页上发布的招商信息,并在第三方网站上以该商家的名义招募合作伙伴,在该网站上除了其窃取的商家名称和公司地址为真实之外,其余信息皆为该不法分子所捏造,但由于第三方网站并不审核和担保其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潜在投资方易因未认真核实或难以核实而信以为真、上当受骗。

  与虚假的物流公司串通,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不法分子多称已将货物交付物流公司,并向买家提供该物流单号,从而要求买家支付货款。经买家查询,不法分子所称的物流公司有名称、公司地址以及公司网站,并显示货物已发出,即将到达目的地,买家很容易信以为真并支付货款,货款支付后,却没有收到货物,也无法再与不法分子及物流公司取得联系。

  案例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通过某网站购买了一款由某珠宝公司销售的水晶摆件,经珠宝鉴定中心检测,该水晶摆件为玻璃摆件,不含水晶,故以某珠宝公司构成欺诈,且某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为由以某网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站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网站产品页面载明了销售方系某珠宝公司,并在其网站上公示了某珠宝公司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刘某也通过上述信息与某珠宝公司取得了联系。刘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某网站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故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韦某在某电子公司购买10瓶白酒,后经查证,所购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便以某电子公司为被告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子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某电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某电子公司住所地位于B法院辖区,并依据法律关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亦不在A法院辖区,故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B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货物的收货地址位于A区,故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了某电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例3:是否应依约履行合同

  某网络书店推出 “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活动,王某于活动开始后下单购买活动书籍两本,某网络书店向王某发出收到订单并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但此后却以价格标注错误,拒绝交付书籍,于是王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书店履行交货义务。某网络书店则称因工作人员失误,标注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价格错误,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应被予以撤销,并就此提起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某网络书店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错误标注价格的情形,且从电子商务促销的常态来看,也不能仅以成本来衡量低标价格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故王某要求某网络书店继续履行合同,与法有据。

  案例4: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

  张某看到某网上商城上一款SIM卡尺寸规格参数标注为标准卡的双卡双待手机,便购买了一台,收到手机后发现与网站宣传不符,该手机SIM卡为小卡+标准卡,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某网上商城则称标准卡包括俗称的大卡和小卡,其不存在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目前市场上的通常理解来看,普通尺寸的卡即俗称的大卡通常被称之为标准卡,小于大卡尺寸的卡则称之为小卡。某网上商城在对该款手机的宣传上,将SIM卡尺寸仅表述为标准卡,使得张某误解该款手机两个卡槽均使用的是大卡从而购买手机。某网上商城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案例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责编:邢若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