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拿6.8亿股权转让款违规理财?
2006年6月,海信空调向广东格林柯尔支付了6.8亿元的股权转让款。顾雏军在今年6月递交的起诉书中质疑称,该笔应该汇入广东格林柯尔账户的款项,为何直接汇入了佛山市中院的账户。
他说,截至2006年6月,这16起民事诉讼中尚未有任何一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能界定,因此6.8亿元应直接汇入广东格林柯尔账户,然后在执行阶段再通过法律程序转入佛山市中院,但据自己多方了解,这笔钱被直接汇入了佛山市中院的账户。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分配方案,6.8亿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利息为45715308.61元,“这个利率仅为0.65%,与2006年至今的活期存款利率最为接近。”顾雏军称,他调查发现这6.8亿元款项曾先后被存入深圳发展银行(现名“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张槎支行和南粤银行(原名“湛江商业银行”)佛山分行。“但佛山市中院包括诉讼费账户在内的常用开户行是农业银行,这笔钱为什么不存在农业银行而在那些商业银行之间转存?”
顾雏军表示,按照佛山银行界的揽储游戏规则,揽储银行每年支付给中间人的回扣为总金额的0.5%~1%,而且通常在给存款人正常的定期存款利息基础上,还要上浮。如果只支付平均0.65%的活期利息,则每年至少还有2%定期与活期的息差支付给中间人。对于四大国有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给中间人的息差会更高,其中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给中间人的息差通常都能达到4%以上,而且它们的揽储手段更积极、更灵活,而那些没有上市的小商业银行,给中间人的息差甚至 会高达5%以上,这些银行的揽储手段甚至会突破法律界限。
今年5月,顾雏军曾公开向广东省纪委举报佛山市中院有关领导操控这6.8亿元现金,非法侵占巨额定期与活期存款息差及非法理财所得。“广东省纪委很快给了回复电话。目前正在等待调查结果。”
佛山市中院并未就此进行过公开回应。
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在佛山市中院受理的这份堪称建国以来赔偿额最高的民事起诉书中,顾雏军及格林柯尔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驳回海信科龙等公司的所有执行分配请求;判令海信科龙等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执行款;判令海信科龙等公司赔偿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等直接经济损失至少489.61亿元;撤销佛山市中院2006年作出的顾雏军及格林柯尔与海信科龙等公司之间的16份民事判决书。
顾雏军提出以上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这16起诉讼为“非法恶意诉讼”。顾雏军以这16起“恶意诉讼”导致他及格林柯尔系公司蒙受了至少 489.61 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为由向海信科龙等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这489.61 亿元的索赔要求大概包括:
199.7亿元 ——科龙使用顾雏军的双高效空调专利的侵权损失。
150.51亿元——格林柯尔曾控股科龙、格林柯尔科技、美菱电器、亚星客车、ST襄轴等5家上市公司,5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利益损失。?
139.4亿元——被贱卖或被政府强行收回的顾雏军及格林柯尔集团分布在全国的约8270 亩土地、厂房和设备等损失。
“仅以我们在江西南昌的2470亩土地为例,当时是24万元一亩,现在市价已经超过100万元一亩了。上面还建了44万平方米的轻钢结构厂房。钢材比较贵的时候值12亿元,即使现在钢材比较便宜,但把钢拔出来去卖旧钢铁还能卖个六七亿元,光这些加起来就30多个亿。”据顾雏军称,他们当年拥有的土地和厂房还包括,扬州开发区有2000亩,合肥开发区有1000亩,商丘开发区有1000亩,珠海有1平方公里另加20万平方米和其上的10万平方米的轻钢结构厂房,天津有工厂、厂房和设备,深圳发展中心大厦有两层楼。
“一个庞大的控制几百亿元资产的格林柯尔系在我失去自由之后,就这样完全被毁掉了。”顾雏军说。
顾雏军方面一直强调,在他2005年失去自由之后,佛山市中院针对他及格林柯尔的16个民事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他列举的理由是:第一,这16起民事诉讼发生于他被羁押于佛山当地看守所期间,他多次书面申请参加庭审,但一审法院既未批准也没有作出裁定,更没有让他参加庭审,最后缺席判决。第二,一审判决后,他们提出了上诉,同时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以及从佛山中院被查封的6.8亿现金中优先支付上诉费等申请,但二审法院最终以没有收到上诉费驳回了上诉,导致他们的上诉权被非法剥夺。
而在这16起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方面,顾雏军也提出了异议:16个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事实与刑事案件(编者注:指顾雏军等9人因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4项罪名被提起公诉)中的事实差不多属同一法律事实,鉴于当时刑事案件仍然在审理当中,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他们向一审法院申请了中止审理, 但未获法院支持。最后导致民事判决的认定事实与刑事判决的认定事实相反。“比如,刑事判决中否认了我们在中国大酒店召开集资会的事实,但在民事判决中却又确认了该事实;刑事判决中否认了我们侵占扬州科龙资金的事实,在民事判决中仍然作出侵占的认定等等。”
2013年广东当地一家媒体的报道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顾雏军的说法。该媒体采访佛山市中院一负责人表示,顾雏军案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实际上是一体的,针对顾雏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的指控,所依据的相关鉴定报告,最后也作为了其民事案件中相关债权债务方面的认定依据。而该院另有内部人士向这家媒体透露,该案的刑事部分实质上最后已否定了前述结论,但民事审理却仍依此进行,这正是案件争议难平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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