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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15-04-03 13:50:53来源: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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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责编:许兰

关键词: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司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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