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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人民币上印邪教文字 被判4年

2015-01-01 09:36:50|来源:华商晨报|字号:

摘要:因练邪教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从事邪教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品,还在家往人民币上印邪教文字……

  因练邪教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从事邪教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品,还在家往人民币上印邪教文字……

  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民宅里发现邪教印章和大量邪教文件

  该案刑事裁定书写明,龙港区居民尤某某在家中从事邪教相关活动,警方于去年8月25日在尤某某家楼下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出光盘188张、人民币332张,其中印有邪教文字的人民币94张(21张20元人民币、47张10元人民币、26张5元人民币)、含邪教内容的印章2枚、U盘8个、移动硬盘3个、手机10部;读卡器、储存卡、电话卡71个、打印机2台、扫描机1台,邪教宣传资料等物品。

  移动硬盘中含有大量邪教文件,手机储存卡中含有自动拨打软件(含拨打任务、日志)、彩信群发软件、短信群发软件、大量邪教宣传资料;92张光盘内容涉及邪教图像、资料。

  据介绍,侦查机关在尤某某家中扣押的电脑、手机、硬盘、储存卡中的自动拨打软件及信息群发软件证明,被告人尤某某利用互联网及通信网络进行邪教及反动言论宣传;印有邪教宣传内容的人民币以及具有邪教宣传内容的印章,能够证明被告人尤某某利用印章在人民币上制作邪教宣传内容。

  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判刑四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因练邪教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利用通信网络等手段从事邪教宣传活动、制作邪教宣传品,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被告人尤某某虽于2013年写下悔过书及保证书,但其在庭审中拒不认罪,因此无法认定其认罪、悔罪。综上,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尤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后,被告人尤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尤某某称,他没有用印章、电脑、手机等物品进行邪教的宣传,手中所持有的印有邪教文字的人民币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12月8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某目无国法,在练邪教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利用通信网络等手段从事邪教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受到惩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方人士提醒市民,在人民币上恶意手写或打印邪教的反动宣传口号、污损人民币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市民如果收到此类人民币,可拒收或到任意一家银行网点进行兑换。

(责编: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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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组织,储存卡,被告人,移动硬盘,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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