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9 11:33:15|来源:新民网|字号:
晋江新闻网12月19日讯50岁男子周某先后6次强奸12岁女孩,每次给女孩10元或15元“封口费”,当他最后一次伸出魔爪时,被女孩的父亲发现,并报了警。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年。
周某,贵州人,今年50岁,已经当了爷爷。来晋江务工后,周某和家人租房住,在同一栋租房内,周某结识了老乡兼工友王先生一家,王先生的女儿小月(化名)今年12岁。周某注意到,王先生一家生活拮据,小月平时喜欢到网吧上网。今年5月份的一天,周某趁女孩的父母不在家,以给钱为由,把小月叫到自己的租房内。
在房间内,周某答应给小月15元钱。之后,丧心病狂的周某开始抚摸小月的胸部及下身,并让小月脱掉裤子,自己也脱掉裤子。周某发现,小月发育尚未成熟,便开始用生殖器在小月阴部摩擦,以此获得快感。其间,小月没有反抗。
有了第一次“接触”,周某愈发胆大,他经常以给钱为诱饵,把小月叫到自己的租房或者野外,对其实施强奸,有时干脆连10多元都不给,只给小月一些食物。见女孩很听话,周某甚至趁小月父母不在时,到小月的住处,按照生殖器接触的方式对其实施强奸。
两个月内,周某先后5次强奸小月。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周某寂寞难忍,他不顾小月的父母仍在租房,想再次强奸小月。
“等你爸妈睡觉了,你再过来我这里。”周某告诉小月,当晚,周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强奸小月。而此时,小月的父亲刚好起床,发现女儿从周某住处走出,训问之下得知女儿多次遭周某强奸,王先生当即报警。
到案后,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近日,周某被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记者就本案咨询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庆瑞律师。吴律师表示,虽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生殖器未进入被害人身体,但根据法学界理论通说即男子生殖器接触幼女生殖器既构成强奸罪既遂。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从严惩处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金钱引诱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论处,因此周某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吴律师说,小月的悲剧主要是因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等多方面的缺失,学校、社会及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品德及法律方面的教育,防范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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