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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消除艾滋病歧视需塑造良好法律环境

2014-12-02 10:13:23|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12月1日电 今年11月初,江苏镇江的陈新(化名)报考当地服务业发展局的“服务业招商引资”岗位。经过辛苦备战终于通过了笔试和综合面试,成为该岗位唯一一名有资格进入体检者。本以为胜券在握的他没想到在体检环节上栽了个大跟头——因HIV抗体呈阳性被拒绝录用。

对此,陈新认为,自己报考的岗位不是公务员,却要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这让他难以接受。于是他以“艾滋就业歧视”为由起诉了当地政府机构。镇江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镇江新区早在2013年的招聘简章中就已说明,体检要参照普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是怎样规定的呢?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对此,有专家表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这一标准剥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成为公务员的可能,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需要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规定,明显与两部上位法相冲突。

此外,个别地方法规在艾滋病问题上也与上位法抵触,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表示,一些地方性法违背艾滋病自愿检测原则进行强制检测,有的则剥夺艾滋病患者结婚登记的权利,甚至限制过艾滋病患者生育权。

从艾滋病防治常识上说,艾滋病只有三种传播途径:经血液、经性生活、经母婴传播,自艾滋病报告30年以来,其流行病学数据来看,没有通过这三个途径以外的传播。所以,艾滋病感染者从事公务员职业,与他人正常接触,不存在传染的风险。

而回顾以往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例,大多数艾滋病患者的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据介绍,自2010年安徽出现国内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后,四川、贵州和江西这3个省份各有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4位原告均是应聘教师岗位在通过笔试和面试之后因体检查出HIV呈阳性而被当地相关部门拒绝录用的。前两例诉讼,原告败诉;第三例法院没有受理;第四例双方调解,原告获得4.5万元赔偿。

中国在消除艾滋病就业歧视问题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褚宸舸认为,防治艾滋病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制度性歧视严重侵害了艾滋病患者的基本权利,艾滋病患者的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使其丧失过有尊严生活的条件。

他表示,解决艾滋病患者受歧视的社会现象,应为艾滋病患者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赵军)

(责编:姚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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