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8 05:25:00|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海外版|字號:
人民日報海外版北京11月27日電 為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對外發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以下簡稱“新版標准”)。《標准》首次明確,嚴禁超規模、超標准、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省部級正職辦公室面積54平方米,市級正職辦公室面積由32平方米增至42平方米,縣級正職由20平方米增至30平方米。
“新版標准”是全國統一標准,具有強制性、規范性。“新版標准”將建設標准從三類改為五類,增加了1999年標准未包括的鄉(鎮、蘇木)級,並弱化了辦公用房的等級概念,直接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縣級機關、鄉級機關進行劃分。
“新版標准”中市縣兩級辦公用房面積標准調整較大:
中央機關、省級機關的省部級正職辦公室使用面積維持54平方米不變,市級正職的辦公室使用面積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縣級正職由20平方米增加為30平方米。鄉級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副職。
“新版標准”首次對食堂、車庫等附屬用房建筑面積進行了界定:
食堂餐廳及廚房建筑面積按編制定員計算,編制定員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7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的,超出人員的人均建筑面積為2.6 平方米。停車庫總停車位數應滿足城鄉規劃建設要求,汽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40平方米/輛,超出200個車位以上部分為38平方米/輛。自行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1.8平方米/輛﹔電動車、摩托車庫建筑面積指標為2.5 平方米/輛。警衛用房宜按警衛編制定員及武警營房建筑面積標准計算,人均建筑面積為25平方米。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作為城市地標,不得佔用風景名勝資源
我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短缺。兩部委在前期調研中了解到,部分城市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套建設了大型廣場、公園等,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因此“新版標准”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格土地審批,嚴禁超標准佔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佔用耕地,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考慮到個別地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存在貪大求洋的情況,“新版標准”規定: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層的低層建筑,也不應建造超高層、超大體量的建筑﹔不得作為城市標志性建筑﹔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建造與辦公無關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佔用風景名勝資源﹔建設用地的綠化植被應採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樹、古樹,以降低綠化成本。
近年來,少數已建成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主要門廳,過於高大、豪華,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費,引起人民群眾不滿。為避免此類現象,“新版標准”規定:
入口門廳高度不應超過兩層,中央及省級機關的門廳使用面積不應超過300平方米,市級機關不應超過240平方米,縣級機關不應超過120平方米。
辦公用房除了不得建豪華門廳,辦公區域內也不得建設階梯式和有舞台燈光音響、舞台機械、同聲傳譯的會堂、報告廳、大型會議室。建筑物內不宜設置陽光房、採光中廳、室內花園、景觀走廊等超出辦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間或房間。
“新版標准”對建筑裝修標准與造價也做出了嚴格的細化規定:
從經濟、節能、環保等多角度考慮,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會議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門廳不應選用豪華燈具﹔外牆面不宜大面積採用玻璃幕牆,主入口不應使用銅質門、豪華旋轉門。中央、省級、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工程造價佔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比例,不宜超過35%,縣級機關不宜超過30%,鄉級機關不宜超過25%。(記者 陸婭楠)
聚焦·機關辦公房新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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