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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稱反腐尚缺幾部關鍵法律 需要除立法阻力

2013年03月09日13:32    來源:新京報        字號:
摘要:從急需又可行的角度看,應從三方面著手:制定源頭防腐的基礎性法律﹔強化監督方面的法律﹔規范公職人員行為方面的法律。

  對話人物:馬懷德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參與《行政處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長期關注反腐立法工作。三度參加中紀委座談會,十八大后,新任中紀委書記王岐山邀請8名專家舉行反腐座談會,馬懷德即為其中之一。

  1 反腐尚缺幾部關鍵法律

  新京報:去年十八大報告和上月發布的中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公報,兩度提及加強“反腐國家立法”。這是否表明反腐思路將有重大調整?

  馬懷德:這意味著法治反腐提上了日程。去年11月30日,我參加中紀委反腐工作專家座談會時,提出的主要觀點就是,源頭治理、立法防腐,應該注重制度建設,而制度的最高級形態就是法律,也就是建立中國的反腐法律體系。反腐必須走法治軌道,否則極容易形成運動式反腐和人治反腐。在座談會上,王岐山書記提到紀委監察干部時也表示,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這是對紀委監察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有信任,更要有監督,監督的制度很重要,再好的干部沒有有效的監督制約的機制,沒有有效的制度,都會有腐敗的可能。

  新京報:改革開放以來實施的若干法律,刑法、監察法等,都有懲治腐敗方面的規定,這些法規為什麼不能形成反腐法律體系?

  馬懷德:腐敗就像一個肌體上的癌細胞,如果不能夠在第一時間發現、清除,會整個影響到肌體的健康,甚至像十八大報告講的一樣,會導致亡黨亡國。

  改革開放30年,我國制定了刑法、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招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審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還有大量的反腐倡廉政策文件,數量不可謂不多,基本上涵蓋了可能產生腐敗的方方面面,但是並沒有有效遏制腐敗高發多發的勢頭,原因就是我們還缺少幾部關鍵的法律制度,沒有從立法層面,有效約束公權力,沒有形成結實管用的制度籠子。

  新京報:那麼反腐法律體系應該怎麼建?現在有哪些觀點和想法?

  馬懷德:反腐法律體系該如何建立,現在有幾種觀點。有人認為,應該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國家反腐敗法﹔有人認為應該就腐敗易發高發領域,針對性立法﹔有人認為,應該借鑒港澳做法,制定懲治貪腐條例﹔有人認為,應該借鑒美國經驗,制定政府倫理道德法。

  我認為,這些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但從急需又可行的角度看,應從三方面著手:制定源頭防腐的基礎性法律﹔強化監督方面的法律﹔規范公職人員行為方面的法律。

  2 行政程序法可制約權力濫用

  新京報:源頭防腐的基礎性法律應該涵蓋哪些內容?依靠這方面的法律,能完全封堵住腐敗漏洞嗎?

  馬懷德:我們分析一些腐敗案例,可以發現大部分是一把手或者關鍵部門的關鍵崗位制造的腐敗。比如曾查處過發改委負責審批投資建設機場的處長,任何一個地方建機場,都得通過他的審批,可謂官小權大。河南交通廳四任廳長被查處,也是如此,崗位特殊,權力過大。那麼如何實現對權力的制約?特別是對審批許可權、自由裁量權的制約呢?如果從制定實體法的角度出發,不現實,因為涉及的領域太多太廣,一部法律不可能覆蓋所有權力。但是,可以從制定行政程序法入手,規范權力運行。比如立法規定各級政府和黨委的任何重大決策,都必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証、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就可以制約恣意濫用的權力。

  這次人代會會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其實,機構改革也涉及反腐問題。各種腐敗案件一再証明,缺乏必要的權力邊界和有效的權力制約是腐敗的根源,是導致權力濫用的根本原因。但目前,我國的組織編制法並不健全,隻有上世紀80年代制定的國務院組織法和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怎樣達到機構改革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目的?防止改革后權力再次膨脹,再次擴張,必須通過法律。所以,源頭防腐的基礎性法律還應該包括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編制法。

  3 制定公職人員倫理道德法

  新京報:你所說的強化監督方面的反腐法律,指的是什麼?

  馬懷德:監督行政權力的法律,現在不是沒有,行政監察法就是這樣一部法律。但是,行政監察法實施多年,腐敗現象並沒有減少,因此必須立法增強監察力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應該制定《政務公開法》,調動全社會參與的熱情。世界各國的反腐經驗都証明,公開是反腐利器。2008年,國務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5年來發揮了很好的效果,但位階過低,跟保密法、檔案法沒有有效銜接,所以一些人申請公開時,因“涉秘”、“重要檔案沒到解密期”等原因,遇阻。

  所以需要制定一部《政務公開法》,明確哪些信息必須公開?哪些信息可以被列為國家秘密和重要檔案?應當履行什麼程序?需要公開的信息范圍不僅僅包括政府信息,還應該包括司法信息、立法信息、水電氣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信息及黨務信息。

  此外,還需要制定公職人員倫理道德法。通常認為,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但從許多國家的反腐經驗來看,公職人員的從業倫理和道德,涉及公權力行使和公共利益,涉及政府廉潔與否,理應依法規范。

  我們主張,國家針對公車使用、公款接待、接受禮品等等出台的成百上千紅頭文件、行為准則,應該整合而成道德倫理法,以法律形式確定公務人員的基本准則,增強規則的權威性,也便於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在公職人員腐敗問題上就是要防微杜漸,實行零容忍。因此,編織細密而嚴格的職業道德准則之籠至為關鍵。

  4 法治GDP納入官員政績考核

  新京報:制定完成上述三方面反腐法律體系,需要多長時間?

  馬懷德:隻要中央有決心,3年到5年就能形成一整套反腐敗法律體系。

  新京報:三方面法律有沒有先后次序?基於目前的反腐形式,哪方面需求最迫切?

  馬懷德:我認為應該先制定行政程序法,因為行政程序關乎反腐全局,而且相關理論准備也比較成熟。

  新京報:其中哪方面的法律,預計立法過程中遇到的阻力最大?

  馬懷德:所有約束權力的立法,都會遇到阻力。現在還有一些人擔憂,社會轉型期,如果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提出高標准要求,會不會影響發展?影響穩定?我認為這種擔憂沒有必要,制定反腐法律體系,這是對公務人員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沒有這樣的體系,就難以預防和懲治腐敗。不能因為有些人做不到,就降低標准、打折扣、搞變通。嚴格公務人員的從業標准,可以使公務人員更好履職,有利於保証公務人員清廉,更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

  新京報:能不能預測一下,這樣的反腐法律體系建成后,對於反腐會起到多大效果?

  馬懷德:法律執行很重要。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立法數量,而是為了法律的實施。作為法學者,我很期待,反腐法律體系建成后,能自上而下有效實施。不單單是反腐法律體系,目前已經實施的240多部法律、近700多部行政法規,都涉及法律執行問題。我曾經提出過一個法治GDP概念。現在考察領導干部的政績,經濟GDP佔相當比重。建議建立以法治為主要指標的政績考核體系,政績考核不僅看經濟GDP,還要看法治GDP,給官員依法行政注入動力。當選任、提拔官員更多以依法行政為標准,遵法、守法就會成為人民的自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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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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